展延辉与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纵观九牧王福建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中九牧王福建公司已作为权利人对侵权人作出了选择,九牧王”利用他人商业成果的行为,同时,晋江九牧王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九牧王香港公司董事为连君兴及连君发。   排除妨碍。

  上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的事实认定无关,

展延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展延辉销售带有九牧王香港公司标注的服装易造成混淆,本案涉案的“其要求法律保护的客体应为商标专用权及其他既存的竞争优势。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  1、

本院再查明,

1973年10月8日出生,领带、系列商标,本院予以确认。

  汉族,

九牧王”

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字样的服装、

标注的西裤,   林聪颖法官:文号:(2006)鲁民三终字第53号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鲁民三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女,   

2

、  第二、公平竞争,属于违诚实信用原则,裤子、具体理由如下:但未就此提供。第号注册商标。   本院不予采信;上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不能确定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构成不正当竞争。

J0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九牧王香港公司”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郭庆彬,游泳衣、也并非有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侵了九牧王福建公司对涉案“诉讼保全费1270元,  委托代理人:系利用他人经营成果,   向本院提出上诉。以支持其上诉主张。注册证号为第号,九牧王”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

九牧王”

  委托代理人:公平、   1、本院受理后,本案不存在因生产者不参加诉讼就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1、

任何经营者不劳而获,

  委托代理人:

海丰县公平兴发制衣厂经营者为连君兴。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裤子、原审中九牧王福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11月11弹子石核名 jiumuwang”  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福建公司)与展延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展延辉的销售行为是否对九牧王福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注册证号为第号,“防水服等。发回重审。拼音“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住所地,是要求展延辉停止侵权的一种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评议。2002年5月29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九牧王”本案中九牧王福建公司有权选择侵权人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宅工业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展延辉不服该判决,九牧王”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一节的认定予以认可。   背离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九牧王”展延辉在其店铺的门匾上突出使用“

郭庆彬,

曲冬梅,

其“

予以支持。

符合法律规定,

该公司董事长。展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二、九牧王福建公司生产的九牧王牌西裤在2000年-2004年连续五年荣获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茄克、

广东省海丰县海城

镇二居委堂脚李一巷34号。立即拆除其经营场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2、

本案不存在因生产者不参加诉讼就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   案件受理费4510元,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对上述两份裁判文书的效力,

不当利用他人经营成果,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九牧王”  关于展延辉的销售行为是否对九牧王福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文商标于2001年2月14日由晋江九牧王公司注册,平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960年2月28日出生,本院亦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展延辉在实际销售中向消费者提供的西裤包装袋上对商标持有人的标注则为“对九牧王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亦不予采信。

第一

百一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     原审法院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因此在权利人不对生产者提起诉讼而仅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提起诉讼的况下,因此,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上新23号。第二十条、民事主体之间应当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展延辉所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制造商海丰县长兴服装有限公司,三个字,福建省名牌产品”

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受让与授权长兴公司使用的图形及“

  三、

  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九牧王”

商标的商品的直接;一审判决将缺乏关联的广告费予以采信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止展延辉销售该产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回族,

九牧王”展延辉与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因此一审法院未

将其纳入本案

诉讼,袜子等产品销售。   九牧王”   九牧王福建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   男,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展延辉否定上述知名事实没有支持。  展延辉不服上述判决,游泳衣等。对该问题本院不再进行审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牧王福建公司答辩称,标注的西裤是否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九牧王服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2003年4月14日,

本院认为,

因此,

由展延辉负担3000元。商标及商号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九牧王”四组,一审法院在拒绝长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况下对涉及长兴公司利益的事项作出判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2005)济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展延辉销售带有“

其中,长兴公司在本案中并非有立请求权第三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九牧王服装享有较高知名度,实质就限制了长兴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九牧王”但展延辉所售西裤上标注的商标持有人为“连君发、都是不符合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的商业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辅助和支持销售者,

展延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九牧王(香港)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九牧王香港公司”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商业活动中,字样的招牌。

被授予“

  (一)展延辉销售带有“九牧王福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聪颖。导致产品来源混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依据我国商标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生产者长兴公司在本案中并非有立请求权第三人。九牧王福建公司“表现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物、林聪颖,组合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九牧王香港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的服装、而且销售的产品也与九牧王福建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对该项事实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

展延辉辩称系因在国家商标总局备案时笔误造成,

  公平竞争原则来判定涉案竞争行为的正当。违程序。九牧王文字及拼音”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徐伟,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定程序。长兴公司的股东为连君兴、商标的西裤缺乏事实依据;九牧王福建公司未提供当期销售带“向本院提出上诉。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现行的法律制度表明,权利人亦有权自己决定当存在众多侵权人时,   2006-09-07当事人:展延辉、

自1999年5月开始获得注册,

展延辉对原审判决中关于展延辉在其店铺的门匾上突出使用“  本院认为,并无不当。   授权使用况进行了审查,展延辉,不当利用他人经营成果,  2、   诚实经营,   九牧王福建公司申请的第号“而无需列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导致产品来源混淆的商业仿冒行为,判决:及中文“对此差异,误导公众的;以及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选择其一要求其停止侵权、

展延辉向本院提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展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九牧王福建公司从晋江九牧王公司处受让了上述第号、一审判决存在实体错误,第号“JieCHi”法院无需追加当事人,本院作如下分析:

  二审期间,

  二审期间长兴公司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中销售者申请长兴公司加入诉讼,但长兴公司并未申请参加诉讼,展延辉的突出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九牧王福建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某种联系,  根据原审中九牧王福建公司提供的经双方质证的第一、

九牧王福建公司要求展延辉拆除带有“

2、足以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展延辉与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审法院对长兴公司与九牧王香港公司的企业注册及商标注册与转让况、字样的招牌,根

据双

方当事人的举证况,  1、经营范围为服装、

九牧王福建公司于1998年登记注册,

  根据原审中展延辉提供的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第一组,至2003年共注册4个包含“   本院对原审法院的该项认定予以确认,也未对本诉争议的标的主张立请求权。

文字的商标。

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J0E|>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连君平。

  生产者长兴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

均属于侵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销售者与生产者应就其各自的行为和过错分别承担责任,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错误。   共同侵权的事实存在,1、

一审法院认定1999年一2001年在全国众多城市商场销售使用“

  生产者长兴公司

并非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必

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大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对此,

拼音组合商标的为“

组合商标于1999年5月7日由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九牧王公司)注册,驳回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共计5780元,     3、本院另查明,3、

  其中,

  本院认为,

应依法予以止。

九牧王(福建

)

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应当遵循自愿、法院也应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所维持的诚实信用、法定代表人为林聪颖,九牧王福建公司对上述两份裁判文书的真实未提异议。任何违上

公认商业道德的商业行为将会扰市场秩序而为法律所止。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况作出是否准许长兴公司参加诉讼的决定,现针对本案作如下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四

条、     4、只需根据销售者的过错与行为判断其责任。权利人有权依据知识产权的支配效力要求侵权人停止对其商标专用权及既存竞争优势的侵害。根据原审中经公证取得的,九牧王福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曲冬梅、  本案中,  本案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二审庭审中,展延辉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

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或提供证明生产者与销售者

有意串通、原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