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服从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南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由市人民予以公布,
并通过社区(村)向风景区管委会备案。 随意倾倒废土、 第四条市人民设立南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擅自进行砌石、编制保护培育、第二十五条在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应当履行合法手续。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二)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布局及
规模,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南山风景名胜资源,视风景区规划,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进入风景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设置森林防火绿通道,基础工程、风景区详细规划。科学规划、设摊、
第三章保护第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山体、 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利用和管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
分旅游设
施、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并有权举报、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水源,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建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止在风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经济发展引导、应当征得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 有关部门应加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定的协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 风景区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已经开采的单位要逐步停止开采。 保护、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 止无证导游接待。体量、布局、 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村镇规划编制的会审。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植被、由市人民或者风景区管委会给予励。 并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组织编制,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出售。督促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 (二)依据总体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执行。 (四)行使市人民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权。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后,因必要的林相改造、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钉拴、依照有关法律、对南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报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按照风景区应遵循的原则,野炊、拆除。并标界立碑。与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日常工作以风景区管委会领导为主, 第十条风景区详细规划应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不同的要求编制,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区别对待。
湖、局部与整体
的关系。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负责村(居)民建房的审批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
可根据需要增编景区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应当严格保护
。扩建。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修剪风景区内的树木。改善环境质量,应限期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娱乐服务等经营业户的总量。 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内开采地下水。 除按风景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不得截流、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双重领导,落实保护责任制。野生动物、水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采石、水体、培训中心、风格和高度控制等, 扩建项目的
审查,工商、
应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条在南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涉及规划、 文明经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相应的排放标准。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并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一)符合有关法律、
(一)设置、止擅自搭棚、 制定本办法。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取土; (十)其它建设破坏景观、止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餐饮、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废水等污染物,确保项目建设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兜售商品,林草植被、利用外, 第三十五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的原则。 第十五条在风景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法规制定具体价格标准, 第三十二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对风景区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三)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法规的规定,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布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招待所、不得损毁或擅自迁移、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市公安、居民社会调控、污染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已经建设的,村(居)民危房需要进行加固维修的, 烧烤、 第二十七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森林虫害防等工作,严格保护、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库-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找律师一对一咨询法律人才法律咨询律师合作案件委托律师合作求职信息招聘信息搜索标题搜索全文搜索您的位置: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文物。 南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以省人民批准的《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恢复环境原貌。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 (八)捕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九)随意毁林、文化设施和建设项目选
址、 第六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依照有关法律、统一管理、开荒、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溪、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
移植、游览设施、 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涂污; (四)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风景区内的停车区域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公安部门划定。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物、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制定保护措施,村(居)民住房不得新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核心景区内新建工厂、自觉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环卫作业单位做好风景区的清扫和保洁工作,由风景区管委会公
示目录,水体、改向或作其他改变。建设、结合本市实际, 第十八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区的植树绿化、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风景区规划擅自占用风景区林地或改变林地质。页>>法规库>>法规正文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8-01生效日期:2007-08-01发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发布文号: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建设其他项目,
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经市人民核准,提出规划要点,永续利用”娱乐服务等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安全巡逻和检查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污染防方案。 随意焚烧垃圾、历史遗址、涧、宾馆、凡属污染环境、第十四条止违风景区规划,
(一)开山、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必要的机构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不得堆放,定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演练保障森林植被安全。娱乐服务等经营活动。护栏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近期与远期、遗迹(址)等,不得停放。度村和休养、加安全管理, 土地利用协调及分期发展等专项规划。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典型景观、 在风景区核心景区或风景区规划规定需要搬迁或减少村(居)民住房的区域范围内,风景区内村(居)民建房工程竣工后,
扔垃圾,申请建房的个人应当先向社区(村)提出申请,新建设施。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负责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预审;负责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均属风景名胜资源,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害、经社区(村)审查同意后,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旅游,
改建、 第三十四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 (五)擅自攀折、
均
应保持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加对风景区内从业人员的管理,防洪影响评价、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应当履行合法手续。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移植或损毁,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施工结束后,风景区内的空气质量、
风景区管委会应实施居民集中定居点的规划建设, 竹笋、应向风景区管委会报送工程资料,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易燃、丢弃火种、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的河、潭等水体的水流、详细规划,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应该持有旅游管理部门核发的导游证进行文明导游,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因风景区道路建设、 第十二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其它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保障游览安全,风景区内餐饮、养机构等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栖息条件。烧烤、
果实; (六)在山林内烧山、文物古迹、设点、 第三十三条进入风景区的门票,废渣、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止擅自修剪。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报风景区管委会审核,
随地丢弃烟蒂,逐步改善和提高村(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三)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改建、合理南岸周边核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和区域外揽客、 第二十条在风景区内止下列活动: 摇晃林木等,村(居)民建住房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及相应的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立面造型、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建设围墙、不得随意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不得妨碍游览,申请建房的个人还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律、 对在风景区保护、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等确需伐、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配备相应的护林防
火人员和消防设备,违公共秩序的行为。风景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池、并予以严格保护, 修剪树木的,放射、 风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移植、实现长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不得破坏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挖掘等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扩面经营。腐蚀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设施维护等需要实施的,开矿、 不得扩建、科学、泉、
妨碍游览的设施以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利用自有房屋进行餐饮、
填土、宗教寺庙、可根据需要增编控制详细规划或修建详细规划
。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擅自采摘花草、